用来惩戒罪犯的社会服务,怎么成了"志愿服务"?!
一位大学生在地铁车厢内涂鸦导致地铁停运,地铁公司最后以所谓“志愿服务”代替经济赔偿;
法院判处轻微醉驾犯罪嫌疑人完成规定的志愿服务时数、次数……
看着这些新闻,咋觉着别扭呢?让轻微违法者服务社会能叫志愿服务吗?或者说,志愿服务能被当作惩戒违法者的一种手段吗?
依据《志愿服务管理条例》的定义,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比如利用业余时间无偿从事扶贫济困、助学支教、助残扶老、环保等公益慈善事业。
志愿服务通常会被认为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而不是公民必须承担、带有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和慈善捐赠必须自愿一样,自愿也是志愿服务的重要前提。志愿者有选择做与不做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强迫志愿者违背自己的意愿参与志愿服务。比如经常有大学生去大型运动会当志愿者,但如果是学校逼着他们去,就违法了。
社会服务亦称“社会服务令”,是目前世界各国针对轻微违法者尤其是未成年人施行的社区矫正制度。说白了,这是一种刑罚,虽然不用坐牢,但必须到社会福利机构或社区提供一定时间的无偿服务,期间会安排社工等专门人员进行引导和监督,帮助其改过自新,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可见,社会服务作为惩戒罪犯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性质与志愿服务完全不是一回事。但个别媒体和单位误解志愿服务的内涵,混淆二者的区别,错将社会服务称作志愿服务,甚至为提供社会服务的罪犯贴上志愿者或义工的标签,误导大众,损害志愿者的社会形象,实在是不应该啊!要消除诸如此类的误解,还需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多普及常识,引导大家正确理解并积极参与志愿服务。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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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以勋,在广州的青海人,系自媒体“公益慈善论坛”(ID:loongzone2006)联合创始人、主编,致力于公益慈善常识与资讯传播十三载的资深素食主义者一枚。申请转载或有意交流的朋友请加个人微信 zhang_yix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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